香港民主發展網絡 黃國杰
近年經濟失所,港府領導無方。港人信心大失。標榜香港是個法治社會,是寥寥能令港人驕傲的事情之一。特別是在七一超過五十萬人上街遊行之後,各方人士都對港人的法治精神作了高度的評價。
但筆者以為,香港人過去所顯示的,只是守法精神與公德心,卻不是法治精神。守法是遵守已經制訂的法律、是不踰越一些既成的規則,並不涉及法律訂立的範籌。守法精神無疑對一個社會的發展極其重要,但它只是法治的一部份。只有當一個社會的人民能公平地參與法律的制訂,而又能守其法,才算是一個法治的社會。只講守法而莫論立法算不上是法治。
只有經全民參與制訂的法律才有公義性,才可保障及平衡各人之權益。反之,沒有經人民認可的法律是非公義的。舉例來說,若法律的訂立被一小撮人操縱,這些法律本身縱然合理,其制訂的過程則絕不合理,法律也沒有意義。
因此,一個法治之社會,必須有一套制度,令人民能公平地參與立法的過程。這成就法治社會的制度就是民主制度。而公平的意思,即只要你是一個社會的公民,你便跟其他公民在制訂法律的問題上享有同樣的權利及義務。落實民主制度的途徑繁多,可以是全民直接參政,亦可以行代議政制。途徑雖異,其理念卻一:各公民的政治權利,不因職業、財富、關係、黨籍、或信仰而異。
一法治之社會,除了人民奉公守法之外,還需要一個民主制度以保障人民能公平地參與立法的過程。守法與立法,一被動,一主動,二者不可缺一。法律由人民訂立,守法才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