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放蛇毋須性接觸

話你知:放蛇毋須性接觸

現行管制賣淫法例達七條,最常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47條和第137條,前者防止性工作者在公眾地方兜客,後者針對依靠性工作者為生的賣淫集團。法律界人士莊耀洸說,無論哪一條例,放蛇警員都毋須接受性工作者性服務。如果性工作者先收錢後交易,收錢已構成足夠證據;如先交易後收錢,則性工作者脫衣已成為有力證據。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說:「性工作者一收錢,足夠顯示佢提供性服務,唔通收錢談心呀?警員毋須做到接受性工作者手淫呢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