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以二十元日租上水公屋單位作賣淫的雙程證婦人,昨解往粉嶺法院提訊,被控違反逗留條件罪名,婦人承認控罪,向法庭稱並非存心來港賣淫,只是做過兩、三次賣淫交易。裁判官考慮被告認罪,由量刑起點判監三個月,酌情減至兩個月。
女被告凌小芬,三十二歲,廣東梅州市人,持雙程證來港,律師求情表示,被告因經濟困難,家庭經濟拮据才來港賺錢,並非蓄意來港從事賣淫。
控罪指她於今年十一月五日在上水彩園邨彩麗樓某單位,違反入境事務助理員給予的逗留條件,即只准以訪客身份由今年十月二十七日至十一月二十六日逗留香港,卻從事賣淫的商業活動。
案情指出,女被告在石湖墟與居於公屋單位的七旬老翁認識,其後她以二十元日租其公屋單位,每次在單位進行性服務交易後,她都會給予老翁十元。警方派探員假扮嫖客破案。涉案老翁因准許處所用作賣淫及倚靠妓女收入為生已被判緩刑及罰款一千元。
案件編號:FLCC305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