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單位租予雙程妓女 日租20元<br>公屋作淫窟老翁罰千元

將單位租予雙程妓女 日租20元
公屋作淫窟老翁罰千元

【本報訊】一名老翁將其公屋單位出租與雙程證婦人作賣淫,警方日前採取「放蛇」行動搗破,案件昨在粉嶺法院提訊,老翁承認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及准許住所用作賣淫兩罪,被判監禁四個月緩刑一年,而被控違反逗留條件的女被告則押後今日再提訊。新界北區區議員指出,上水彩園邨近期成為「北姑」入侵的重災區,公屋被利用作淫窟。 記者:陳浩義 蔡朗清

立法會議員兼北區區議員黃成智昨日對記者表示,今次案件並非單一事件,自從數月前推行自由行以來,大批「北姑」殺入上水賣淫,她們經常流連石湖墟兜搭長者,進行性交易;而上水彩園邨的公屋單位,更成為「北姑」用作接客的重災區。

妓女租用熱點
他解釋說,內地妓女為了減輕經營成本,向公屋租戶以時鐘形式租用單位接客,而彩園邨有不少獨居長者單位,遂成為北姑租用的熱點。他迄今接獲近十宗居民投訴,指區內至少六、七個公屋單位疑闢作淫窟。
黃續稱,他已將公屋變作淫窟的事件向房署及警方反映,警方回應不排除背後涉及集團操控。他稍後會在區內張貼告示,勸喻租戶不要以身試法。
本案首被告梁樹楊,七十二歲,為退休人士,首罪指他於今年十一月五日在上水彩園邨彩麗樓某單位,依靠女子凌小芬賣淫的收入為生。次罪則指他身為公屋單位租客,准許住所用作賣淫。

被告承認控罪
梁承認兩項控罪,被裁判官判監禁四個月,但准緩刑一年,及需罰款一千元,並准許依靠綜援金過活的被告分期支付罰款。
女被告凌小芬,三十二歲,持雙程證來港的內地人士,報稱家庭主婦,被控於十一月五日在上址單位內,違反逗留條件,只准以旅客身份由十月二十七日至十一月二十六日逗留香港,卻從事賣淫的商業活動。
由於法庭昨日未能安排客家話繙譯給女被告,案件押後今日進行答辯。

案情指出,警方於案發當日派遣探員假扮嫖客,備有記號的一百元紙幣於上述公屋單位進行放蛇行動,並拘捕兩名被告,警員經調查,揭發兩名被告乃於今年九月在石湖墟認識,其後男被告以日租二十元將公屋單位租予女被告,而女被告每次在單位進行性服務交易後,她會給予首被告十元。

多陌生人出入
涉案單位鄰近住戶麥先生表示,梁伯在該單位居住已二十多年,但鮮與鄰居打招呼,近兩年見他的單位經常有陌生男子出入,年約三十至五十歲,該些陌生人有時直接拍門入屋,有時則在走廊先打電話叫人開門。
麥先生續稱,梁翁對人說該些到訪男子為其親戚及孫兒。不過,麥於去年底在走廊晾衣時,有一名便衣探員向他查問,是否經常有陌生人在該單位出入,但他不知道該單位被人利用作淫窟。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有關租戶將單位租給妓女賣淫,已違反與房署簽定單位不可用作非法用途的規定,署方了解事件後會向涉案租戶發出終止租約通知書。
案件編號:FLCC3050/2003

被告梁樹楊的公屋單位,位於上水彩園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