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發言人昨日表示,根據房屋署與公屋租戶簽署租約規定,租戶不得將樓宇或單位用作任何不道德用途及分租給他人使用。 租戶一旦違例,房署會發出終止租約通知書,收回有關公屋單位。 根據房署○二年至○三年度的數字顯示,房署總共發出三千五百封終止租約通知書,終止理由包括欠租等;而當中逾三百宗則歸入其他項目,終止原因包括租戶將單位用作非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