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電話:27171771查詢。
曾小姐在陳先生的公司工作多年,上月中,她因病放取連續六天病假。她放畢病假後復工,並向陳先生遞交醫生證明書,以便享用她按《僱傭條例》下累積的有薪病假。陳先生將曾小姐的病假紀錄整理好後給她簽署作實。但是曾小姐發現紀錄所示她未放取的有薪病假日數,較她自己計算的數目為少,而且紀錄的內容十分簡單,令她未能詳細核對有關資料是否有遺漏。
問:在《僱傭條例》下,僱主是否須備存僱員的詳細病假紀錄?
答:就病假紀錄而言,《僱傭條例》規定僱主須保存每名僱員下列的紀錄:開始及終止僱傭合約的日期;累積的全部有薪病假,包括第1類及第2類有薪病假的總數(第1類病假首先累積至36天,然後第2類則累積至84天。僱員放取第1類病假須有註冊西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證明書;而放取第2類病假時,如僱主要求,則應提供駐院醫生或牙醫簽發的病假證明書。);曾放取的有薪病假日數,以及從第1類或第2類有薪病假日數中扣除的紀錄;每名僱員曾領取的疾病津貼,放取有薪病假的日期。而且,上述紀錄必須於僱員放畢有薪病假復工後7天內簽署作實,僱員並有權查看病假紀錄。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有關保存病假紀錄的條文,對於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為依據,如有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據。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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