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校服出庭 兩男子陪同<br>小租霸判付欠租及訟費

穿校服出庭 兩男子陪同
小租霸判付欠租及訟費

【本報訊】土地審裁處昨日就「未成年租霸」拖欠租金的案件作出裁決,要求未滿十八歲的女被告在七日內,還清合共八千元的兩個月欠租,並須支付六百元訟費,否則業主將有權向法庭申請由執達吏收樓。
女被告昨在土地審裁處聆訊上抗辯時哭訴,她本與父母、姊姊家住藍田,後來因父母婚姻出現問題,她成為父親虐待的對象,母親則領取綜援,並獲社會福利署協助,搬往同區另一單位,與她的姊姊同住。

上午上學下午兼職
身穿校服的被告稱,由於不想增加家人的負擔,本身又在上環就讀中六,於是以月租四千元,自今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租住原告人在西環的一個三百多平方呎單位。被告在繳付兩個月按金及首月的租金後,一直沒有再交租,但她稱,七月被業主追租時,她曾透過一名欠她錢的朋友將租金存入業主的戶口,但業主王先生即時在庭上出示存摺,證明不曾接獲該筆存款。
對於其收入來源,女被告聲稱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上學,其餘部份時間到北角補習及在一家連鎖快餐店兼職,但每月收入不定。土地審裁處法官表示,根據被告提供的資料,推算她每月約有五千元至八千元收入,質疑她是否有能力繳付租金。
法官經考慮雙方證供後,裁定被告七日內還清今年八月至九月的兩個月欠租及支付訟費,若持續欠租,業主將有權向法庭申請收樓。法官又勸導被告應與母親同住,但被告未待法官說完,已在兩名男子陪同下離開法庭。
案件編號:LDPD2858/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