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貧不與富敵,民不與官爭」,財勢懸殊,普通人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只有訴諸法庭主持公道,對沒有足夠經濟能力打官司的人來說,法律援助就是實際上能否享受到法治之下的待遇的關鍵因素。當然,法援無法做到雙方能力相等,只能盡量避免過分懸殊;同時,法援來自公帑,公帑不可能無限度濟助,來者不拒。問題是,限制的界線應怎樣劃分?
立法會的法律界議員質疑法援署現時一刀切的界定方式做不到人權法治的要求。現時申請普通法援的資產上限為十六萬九千七百元,即一個家庭的入息、積蓄、財產、物業(自住物業不計在內)全部加起來,扣除必要生活開支,所餘數目超過上限,就沒有資格申請法援。至於限於幾種民事訴法、盈虧自負的輔助法援,上限現時則是四十七萬一千六百元。事實上,這個上限令不少面對訴訟,或需要藉訴訟保障合法權利的市民,因得不到法援而沒有律師代表他們。
我們要求政府檢討這個「一刀切」的方式,因為法援的要點,不是在於令低於某個資產水平的市民有申請法援的權利,而是針對需要打官司的市民而言,沒有足夠經濟能力的人可以得到法援。
從我們的經驗及所知,很多很多有需要的人是因超出資產上限而得不到法援,因而迫得自己代表自己的。家有十六萬九千七百元,是否就有能力自費打二十、三十萬元費用的官司呢?答案是十分明顯的。現在,政府不獨不檢討,還提出資產上限按通縮下調百分之八點二,可說是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