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例控精神病漢被轟

反恐例控精神病漢被轟

【本報訊】反恐條例自去年七月通過後,港府至今僅以該條例提出過一次檢控,但遭檢控者竟是一名曾患精神病的巴基斯坦籍男子。有立法會議員批評,事件反映政府不適當引用條例,更會惹人笑柄。

巴漢聲稱酒店放炸彈
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陳鄭蘊玉昨在立法會《2003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的委員會會議上表示,今年七月二十四日,一名巴基斯坦籍男子在灣仔一酒店晚膳,離去前未有付帳,並且遺下公事包。該男子離去後在同一晚上四度致電酒店,自稱恐怖分子,並聲稱在酒店放置了炸彈。
警方經追查後拘捕該男子,並控告他干犯了《盜竊罪條例》下的「不付款而離去」罪行,以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作出虛假的恐怖主義行為的恐嚇」罪行,罪名成立。由於該男子曾有精神病患紀錄,故每項控罪被處六個月入院令,同期執行。
委員會主席涂謹申指出,警方在調查其間未有發現該男子曾患精神病的機會極微,因為在錄取口供時可留意到該男子的精神狀況,而接觸其家人時也可取得有關資料。他表示,警方在接報到場時以炸彈恐嚇案處理並無不妥,但其後在法律上有其他條例去檢控該男子,事件反映政府不適當引用條例,影響了市民的信心。

擬增查案中人資料權
委員吳靄儀也批評,若港府向外國報告本地的反恐情況時提及這宗個案,會惹人笑柄。她直言:「用咁嚴重嘅反恐條例去控告一名精神病患者,明顯係有濫用情況。」
此外,經審慎研究後,保安局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訂條文,除了容許逮捕及扣留疑犯外,也賦與執法機關權力要求案中有關人士提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