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盤檢討垃圾蟲罰則

全盤檢討垃圾蟲罰則

香港理工大學通識教育中心首席講師 史文鴻

「全城清潔運動」沒有人不支持,執行重罰垃圾蟲亦已經執行了三個月,但在罰則及執行方面出現的問題,理應在立法會全面檢討。
政府提供的數字顯示,新法例實施三個月,亂拋垃圾及隨地吐痰的檢控分別高達5,125及952宗,較以往六百元罰款期間,平均每季只有41件及228宗大幅增加。政府解釋是嚴懲並非無效,只是執法加強,而更多人受罰。如今政府希望諮詢公眾要加重罰則,建議在兩年內第二次違例者改發傳票,向法庭申請判罰一千五百元以上並加社會服務令。

政策只求嚴苛
其實立法會應全盤檢討如今罰則是否合理及執行有效,其中包括:
一、法例能否收到阻嚇、合理懲罰及教育的刑罰整全的理性效果及政府政策理念是否合理
二、立例在執行上是否公義及有效率
三、立例執行的社會耗損有多大
法例通過執行三個月,政府亦承認收到阻嚇,但罰例增多,其實更反映出執法加強了,使更多人受罰,並非反映出有更大阻嚇性。其實,罰款六百或千五,均有足夠阻嚇作用,特別對低下層來說,六百及千五,都已經一樣「入肉」。硬提高罰額,其實只反映政府政策上只求嚴苛,就以為可收效,結果使受罰者更憤慨,社會理性開明人士更鄙視政府的濫刑施政。六百也好、千五也好,對有錢人不是問題,其實他們也有條件聘用他人代處理垃圾,也有更多處理好垃圾的環境和機會,法例變成往往是針對窮人及欠缺合理環境及處理好垃圾條件的人士!
更且,罰款完全收不到教育的成效,如今政府才明白到要引入社會服務令,以達教育群眾的效果,但引用在罰款無效之後,是否變成倒行逆施?合理做法是教不好方罰而不應是罰不來才教。
更可怕的,是政府忽略了執行上的弊端:身上刺前龍後虎及健碩人士,往往使執法者卻步,否則可能引發更多抗爭及人身危險;相反,老人及婦孺變成標準打擊者,這當然也是「重刑」帶來執法上必然不公義及風險大的惡果,立法會能不檢討嗎?
政府如今有七大部門推行執法,更往往要面對受控者大量人數出庭,這裏的人力資源及法律資源的損耗自然非常龐大,是否亦應有清楚的計算,以供立法會及公眾參考呢?

重新設定罰款
筆者希望政府及立法會全盤檢討法例,減低罰款到足夠的阻嚇水準,相信初犯(多為低下層人士)三百、再犯六百已經足夠,或甚至改為社會服務令。
漠視法例犯三次以上,才轉介法院加重罰款及附社會服務令,以收更大成效。這樣才能表現特區政府施政開明理性,不涉濫刑及心存德教之道。使執行更容易、公義及全面,減少不必要抗爭,也更節省人力及法律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