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由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向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成叔在一單幢大廈當保安員。最近大廈另一位保安員因事需要放假回鄉一個月,業主立案法團秘書李先生,要求成叔在這個月的所有原定休息日上班。成叔考慮過後,只同意在其中兩個休息日當值。業主立案法團秘書不接受,並指根據僱傭合約,成叔必須依從僱主指定的任何時間上班。
問:僱主可否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
答:不可以。《僱傭條例》規定,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
如僱主在這些例外情況下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另定休息日予僱員。另定休息日必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內。僱主並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48小時內通知僱員另定休息日的日期。
此外,根據《僱傭條例》第70條,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中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由於《僱傭條例》已清楚規定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所以,在上述個案中,業主立案法團秘書亦不可以雙方合約訂明,成叔須依從僱主指定時間上班為理由,強迫成叔在他應享有的休息日上班。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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