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葬有法可依

國葬有法可依

台灣現行的《國葬法》曾在一九四八年修訂,規定「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足以增進國家地位民族光榮或人類福利者」,可舉行國葬,規格包括全台下半旗致哀、總統派人致祭,設立國葬墓園等。法例實施迄今,只有前總統蔣介石、蔣經國、嚴家淦,前副總統陳誠,以及國民黨已故元老于佑任、陳立夫等人,曾獲得國葬安排。以下為國葬規格:
‧費用由國庫支付
‧國葬舉行日,總統派人致祭,全國下半旗致哀
‧設置國葬墓園
‧墓園設祭堂,日後的傳統節日由總統派人致祭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