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智障人士被指工作表現欠佳而遭解僱,惟事後僱主未有向其發放應得薪酬,勞工處表示,根據《僱傭條例》,即使僱主因員工表現欠佳而遭解僱,僱主亦需在七天內發放僱員應得工資,否則便屬違法。
「阿偉(化名)雖然有輕度弱智,但係佢好識諗,好努力咁搵工做,要話畀自己知唔係廢物,但係成日做完冇糧出,對阿偉真係好唔公平。」阿偉的母親不值兒子被僱主拖欠薪金,於是向本報投訴。
偉母指,兒子一向可照顧自己,約兩、三年前開始,更自行出外找工作,多以清潔及派傳單為主,不過,每每工作幾天便被人解僱,且「冇糧出」,其中,三次為私校派傳單後均被拖欠人工,「阿偉唔計較自己可以搵到幾多錢,只要有工做就得,但係就經常冇糧出,真係好無良。」
今年八月初,阿偉自行找到一份工作,僱主是位於荃灣海壩街的《傳藝設計廣告公司》,為《通用商科語言學校》派宣傳單張,受僱時,負責人表示每天薪金為九十元,工作時間由早上十一時至下午六時,並無簽署任何合約,惟他工作了七天後被解僱,該校着他九月五日返回學校「出糧」,可是當天阿偉未能取回薪酬。
「個仔都唔敢話我知,後來我見佢冇返工,問清楚先知件事」,偉母於是代向該校追討欠薪。
此時,該校卻指阿偉工作態度欠佳,且將單張丟掉,所以將他解僱,但始終未有發放薪金。
「佢哋分明係砌辭推搪,無論如何,都應該按勞工法例依時出糧畀佢。」偉母於是向勞工處投訴,經調解後,校方願發放四百二十元,惟偉母拒絕接受,「我係要為個仔爭取應得酬勞,攞番個公道。」
個案已排期聆訊,偉母希望可為兒子取回應得工資,「等啲人唔好再欺弱勢人士」。
阿偉對於是次不快經驗向記者表示,「以前都試過返咗工冇糧出,但係嗰啲學校會解釋話有經濟困難,但係呢間擺明係呃我,真係好唔忿氣」,他強烈否認校方的指摘,「佢哋話我丟晒啲傳單,我點會咁做吖。」
傳藝設計廣告公司回應稱,阿偉是該公司聘用的短期派單員,時薪十五元,並無簽訂合約,除他以外,該公司亦曾透過自願團體聘用弱能弱智人士。
該公司發現阿偉工作表現不理想,且接獲途人投訴,指他在街上拉扯途人的手,於是多次向他發出警告。其後職員再次發現他拉着途人,並將傳單強要途人取走,又怒罵途人,於是向他要求賠償及欲報警,在他哀求不要報警下,取消報警,但要求見其家長,惟一直無回音。
十月份該公司接到勞工處之信件,於調解會議後,該公司將於日內將四百二十元寄上勞工處。
(一○二一○一○)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根據《僱傭條例》,即使僱主因員工表現欠佳而將之解僱,亦需在七天工資期內向其發放應得工資,否則便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及監禁一年。
該處收到阿偉投訴後,已安排調解會議,雙方就薪金有所爭拗,僱主願意向其支付四百二十元,但為投訴人拒絕,故已轉介至該處轄下的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排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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