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恃有權豈會不用?

有法可恃有權豈會不用?

理大應用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 鍾劍華

二○○一年初,立法會在討論《市區重建局條例》時,爭議最大的有兩方面。首先是究竟應以五年還是七年的樓齡為基準計算賠償;其次是應否賦予市建局尚方寶劍,在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時,可以「先收樓,再討論賠償」。最後,政府的意向得到立法會通過。以「同區七年樓齡單位價格作計算賠償基準」及「先收樓、後談賠償」的方案順利過關。
兩年多後的今天,不少人卻說賠償價是市值三倍,認為過於慷慨。對於市建局權力過大的憂慮,也沒有多少人再記起。

原意非要大石壓蟹
當時有不少人認為,市建局應先向受影響人士提出合理而得到接納的賠償方案,否則便是對資本主義制度下保障私有產權原則的損害。不過,為了加快市區重建的步伐,為了不要讓「棺材釘」有機可乘,為了「公眾利益」,也因為相信市建局及政府不會胡來,先斬後奏的「尚方寶劍」還是給予了市建局。
「有權在手」便不會不用,再一次被證明是硬道理。最近,市建局便首次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控告深水埗兩名不滿賠償金額過低而拒絕遷出的年老商舖業主。法庭也「依法」作出判決,兩人必須遷出。不少報章的焦點都突出報道說兩人各提出高達四、五千萬的賠償,認為是「駭人」的索價。
雖然有當事人說巨額索償只是表明不想走,但這一點卻沒有深究。對於兩人只獲市建局建議賠償各只數十萬,也沒有多少人討論是否合理。
兩名當事人,在原址營生均已達數十年,他們都不是「棺材釘」。賠償的金額可能真的是市價,但卻顯然不足以讓他們在區內另起爐灶。巨額索償以表示不滿,是真是偽尚可再究,但就算他們提出的都只是儘堪另謀生計的賠償,這一次官司他們卻是輸定了的,因為市建局確有「先收樓、再議價」的法定權力。

有權在手誰可說不
最令人憂慮的是這一判例對以後重建賠償爭議的惡劣影響。市建局以民事訴訟方式控告不就範的業主,勝券在握,與訟人更要承擔大額訴訟費用,收回的賠償金額只會得不償失。以後,還有誰敢向市建局說不?
當年對市建局條例的憂慮果真不是杞人之憂。其時主事的官員都是有誠信的公僕,不過,一旦法例變成客觀存在的事實,其落實運作又自有其不為主觀意願轉移的規律。香港人沒有錯信葉劉淑儀在廿三條立法爭議時所作之保證,真是港人之大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