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痛斥被告邪惡 女事主精神重傷<br>男子性虐女友四日囚七年

官痛斥被告邪惡 女事主精神重傷
男子性虐女友四日囚七年

【本報訊】男子不堪女友對他不忠及揶揄其下體長度不及情敵,涉嫌於四日內不斷毒打及性虐女友,女友半夜冒死從高廈爬窗逃走報警。被告昨於區域法院因四項傷人罪被裁定罪成,判予區院最高刑罰入獄七年。法官形容被告為邪惡的人,事主身體雖無明顯的傷痕,但精神上的創傷可能陪伴終身。 記者:梁家亮

法官施允義判刑時指,事件因事主爬窗進入十六樓單位驚醒睡夢中的戶主而揭發,事主竟冒死從二十二樓爬窗逃走,她之前所受的驚嚇可想而知,驗傷報告指事主的頭、頸、身軀、四肢共有五十四處傷痕,眼部流血,下體因被硬物插入陰道壁受傷,估計當時事主受到極端痛楚,法官不接受辯方所指事主現已完全康復的說法,事主身體雖無明顯傷痕,但精神上的創傷可能陪伴終身。

譏下體長度不及情敵
法官在裁決時指出,被告在警方錄影會面中承認曾毆打事主,因事主否認有外遇而用電筒襲擊她,被告又承認曾將電筒插她下體,因事主指新歡的下體比他長,更不憤雙方五年間的感情比不上一個只認識十日的新歡。辯方指被告有吸毒習慣,但法官不相信被告會面時受毒品影響,因被告在錄影帶中表現平靜,對答清晰。
法官續指,事主作供時雖突然「失憶」,辯方認為沒有事主口供作證,不能將被告定罪的想法並不正確,控方毋須證明事主身上所有傷勢皆由被告所致,控方只要證明被告曾向事主施襲,加上事主驗傷報告、照片及樓下住戶的口供支持,足以判被告罪成。

曾犯盜竊有三次案底
辯方求情指,被告任職貨車司機,父母數年前過身,被告於二十一歲時已開始獨居,與兄弟姊妹的關係疏離,其後遇到事主共墮愛河,事件乃男女感情糾紛,要求法官輕判。
被告梁錦華(三十歲),被控於今年五月七日至十日期間,在牛頭角邨單位,毆打傷害一名女子及三項意圖導致她嚴重受傷罪名。被告曾犯企圖打劫、車內盜竊及藏有違禁武器三次案底。
案件編號:DCCC69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