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立會脫罪 高呼民意勝利<br>港府告長毛錯引條例

藐視立會脫罪 高呼民意勝利
港府告長毛錯引條例

【本報訊】「長毛」梁國雄昨日懷着喪母悲痛,就今年二月藐視立法一案到庭應訊。裁判官裁決時表示,梁國雄與古思堯當日確令會議中斷,惟控罪本身只規範被立會傳召列席會議的人士,對公眾席上的兩名被告不適用,故裁定二人無罪釋放。二十多名到庭支持者,聞判後鼓掌歡呼,高叫:「法官公正!」 記者:羅宇光

根據《區議會條例》,候選人在下月二十三日選舉日在獄中,將被取消候選人資格,故身為港島錦屏區候選人的梁國雄今次脫罪,為晉身議會之路消除一道屏障。

17(C)節不適用
裁判官阮偉明在判詞中指出,控方引用《立法會條例》第382章17(C)節提出檢控,但17(C)節是規範立會或屬下委員會傳召到立會作證或列席會議的人士的行為,而非約束公眾人士。兩名被告的身份不屬前者,故17(C)節不適用於本案。
裁判官續指,規範公眾人士在會議廳內的行為之條文,可見於同一章第8節,列明公眾人士不得展示任何標誌、標語或橫額。案發時兩被告的身份是公眾人士,故應受第8節規限。

立會抗議葉太
裁判官又稱,控方舉出梁國雄於九八年藐視立會的前科作為案例,事件中梁被定罪,其後不服裁決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被駁回。裁判官認為該案雖與本案相似,但不能視為權威性的案例,上訴時法官忽略第8節的存在。裁判官考慮到如運用權力在現階段修改控罪會對被告不公平,故裁定兩被告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四十六歲的「四五行動」成員梁國雄,與五十五歲的古思堯,被控於今年二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大樓內會議進行時引起騷亂,令會議程序中斷。當日保安局前任局長葉劉淑儀就《國安條例》草案進行一、二讀,被告在議事堂叫口號、拉橫額,後被保安人員帶走,會議因此中斷近兩分鐘。
梁國雄在庭外感謝裁判官彰顯公義,並稱:「我無贏到,是民意的勝利。」。他揚言香港市民會繼續贏下去,直至第二十三條立法灰飛煙滅為止。至於律政司是否提出上訴,發言人表示要研究判詞,始決定進一步行動。
案件編號:WSCC854/2003

裁判官阮偉明指控罪不適用於本案,故判「長毛」及古思堯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