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示威常客」梁國雄在立法會會議進行期間叫口號、散傳單表達政見,早於九八年有前科,梁更因而被控罪成,其後提出上訴,亦遭法官駁回。昨日,面對相同控罪的梁國雄安然脫罪,根據裁判官阮偉明的判決,梁國雄當年藐視立會案似獲平反。
九八年十月,特首董建華在立法會進行施政報告答問大會,梁國雄在公眾席喧嘩,主席因此宣布休會。梁因違反《立法會條例》第17節,於九九年五月經審訊裁定罪成,判監十四日緩刑一年。
梁不服上訴,被高院法官胡國興駁回。裁判官阮偉明昨重提該宗上訴案,認為可能當時控辯雙方忽略了第8節在案中的適用性,致令法庭被誤導,以為第17節適用於該案,結果上訴被駁回。因此,阮偉明認為該案不能被視為權威性的案例。
被問及會否考慮翻案時,梁國雄只冷冷回應:「我多嘢做,唔會追究胡國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