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由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向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李小姐最近在一間僱傭介紹所覓得工作,其東主指示她游說欲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向介紹所支付一筆15,000元的佣金,以便為他們介紹願意接受少於政府規定最低工資(即每月3,270元)的印傭。東主又指示李小姐安排僱主與印傭簽署標準僱傭合約,註明每月工資為3,270元,以便遞交入境事務處辦理聘用外傭手續。但李小姐會事先取得印傭同意,每月只向僱主收取2,000元工資。
問:如果李小姐按僱傭介紹所東主指示行事,會否觸犯任何法例?
答:僱主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的標準合約上所載列外傭每月薪金,須不少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如向入境事務處作出虛假申述,實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15萬元及入獄14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任何人被裁定觸犯串謀欺詐罪,可被監禁14年。
因此,李小姐不應按僱傭介紹所東主指示,建議外傭僱主虛報及短付外傭工資,否則,外傭僱主亦可被檢控,而僱傭介紹所東主及職員李小姐同樣會因觸犯協助教唆或串謀欺詐罪,而被檢控。
問:過去有沒有僱傭介紹所負責人因串謀僱主虛報及短付外傭工資而被判入獄?
答:有;在今年10月7日,一名僱傭介紹所負責人被判即時入獄3個月,其控罪是串謀外傭僱主向入境事務處作出虛假申述,即該名外傭僱主會向外傭支付政府當時所規定最低工資3,670元,而事實上,外傭僱主每月只支付2,500元給其外傭。該外傭僱主亦因而被判入獄4個月。
(本個案資料由勞工處及入境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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