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訊四圍炳:<br>電管局廣管局統一須制衡權力

傳訊四圍炳:
電管局廣管局統一須制衡權力

工商及科技局宣布推出「數碼廿一」資訊科技策略諮詢文件,當中最受關注的事項,應是檢討電訊和廣播業的規管架構,並有意成立統一的規管機構,換言之是把電訊管理局和廣播事務管理局兩者合併,繼而把電訊條例、廣播條例和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合併為通訊法(CommunicationsAct)。
政府在文件中指出,英美已經把規管架構統一,港府現在也應「檢討現時的規管架構,在這個科技滙流和放寬規管的年代是否最切合香港的情況」。政府還拿了美國FederalCommunicationsCommission(FCC)和英國OfficeofCommunications(Ofcom)作例子,看來這個「超級監管機構」會向英美借鏡。

營辦商或添風險
整合電訊和廣播的規管架構,牽連甚廣。由於電訊管理局已是具規模且財政獨立的政府機構,反觀屬委員會性質的廣管局,編制都來自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人數也不多,所以編制上合併問題不大。
問題主要是通訊法的制訂、權力來源和制衡,涉及是「超級監管機構」的規管力度和問責機制。
先談規管力度,一旦合併後,通訊法可同時監管電訊和廣播業,換言之電訊條例中反競爭行為、價格監管、市場支配者、跨媒體控股權及近期加入的合併?收購限制等,將會延伸至廣播牌照持牌商;另用以監管內容的廣播條例和相關指引,也會從監管電視內容,擴展至電訊服務中的內容──短訊、互聯網內容、互聯網電視甚至3G的內容等。姑勿論如何解決技術問題(例如無綫電視是否「壟斷」了藝人?是否構成反競爭?SMS內容會否受廣管局監管?),新生的通訊法,令「超級監管機構」抓緊監管電訊和廣播大權,仍然規管範圍更廣,權力更大,對營商者構成不可預計的政策風險。

難照搬英美模式
再說權力來源,FCC委員會成員是由總統委任,並向國會負責;Ofcom也採企業模式,最高權力是董事局。反觀香港這兩個監管機構皆屬行政部門,且不受獨立權力(不計非全由普選產生的立法會)制衡。香港政府現向英美借鏡,會否也放棄行政主導,行真正的公眾問責?
此等乃是翻天覆地的大改變,聽聞明年初政府才推出構想諮詢公眾。由於改動觸動不少團體的利益,政府應按部就班,小心為上。
侯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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