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言章:競爭法與「政府失效」

必言章:競爭法與「政府失效」

數星期前在這裏討論競爭法,意猶未盡,恰巧最近政府又推出「維持競爭環境及界定和對付反競爭行為的指引」,似乎政府有進一步制訂競爭法的意圖,不能不對這一題目多說一點。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研究統籌員 蕭滿章

有些經濟學家認為市場在某些情況下不能全面發揮作用,概括言之這些情況包括壟斷、公共財和界外效果三大類別。當這三大類別中任何一種情況出現,經濟學家一般就認為「市場失效」。此時,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手段就被認為不能把資源投放於其最優的用途之上。競爭法的倡議便建基於「市場失效」這前提上。
由於壟斷而導致市場失效,傳統的看法是政府應制訂競爭法來「改正」市場因壟斷而引致的資源配置的扭曲。這推論過程的一個關鍵,是假設政府作為市場的代替品能在資源調配上比市場做得更好,或至少比一個因有壟斷情況而出現扭曲的市場做得更好。這看法不對,原因是這看法錯誤地以一個不完美的制度安排(市場)和另一個假設為完美的制度安排(政府)作比較!正確的看法是比較一個不完美的政府,一個以尋求最大政治支持為首要目標的政府在資源配置這一問題上能否比不完美的市場做得更好。

經濟學家看走了眼
事實上「政府失效」的例子很多,但一般未被注意,甚至有些支持競爭法的經濟學家亦看走了眼。原因可能很多,其中一個我認為重要。人們一般同意個人在市場的行為以自利作出發點,可是轉到政府官員的行為上時,卻往往相信自利並不是他們所致力追求的。這有關經濟人和政府官員在行為原動力上的不對稱假設,令人們在看到真實世界的市場與課本上所描繪的完美圖像不一樣時,便馬上作出政府有可能做得更好的結論。倡議制訂競爭法同樣亦用上這假設,認為政府官員是為了公眾利益(此處為消費者利益),才支持競爭法。實情真的是如此嗎?試以美國的反壟斷法作例子。美國的反競爭法中以雪爾曼法(ShermanAct)訂立時間最早,於一八九○年,以其主要主持者參議員雪爾曼(JohnSherman)命名。一般人相信該法的推出在於打擊壟斷從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一篇最近在「奧國經濟學評論」刊出的文章,大量運用了參議員雪爾曼的個人函件和其他一手材料,有力的粉碎雪爾曼以「公眾利益」為依歸而支持制訂競爭法的傳統智慧。

市場管制假公濟私
事實上,不斷寫信游說雪爾曼促請其制訂競爭法的並不是消費者,反而是瀕臨被市場淘汰的小經營者。以煉油業為例,一直以來人們(包括學者)都相信小煉油業營運商被標準石油(StandardOil)以包括掠奪性價格(predatorypricing)等手段欺壓。果如是,我們預期這些小煉油營運商在寄給雪爾曼的投訴信中,必定對這些反競爭行為大事攻擊一番。
事實是這些小煉油營運商投訴標準石油的主要對象卻是後者不用油桶(barrel)而用運油車卡(tankcar)運送其石油。由於以運油車卡輸送石油是一項減低成本的科技發明,小營運商由於成本較高,為避免被淘汰,不得不尋求另類手段以求存。因此,雪爾曼反壟斷法制訂的真正目的,是小煉油營運商在市場上鬥不垮其對手,便希望透過非市場手段達到同樣目的,而雪爾曼亦為了獲得這些小煉油營運商的政治支持,從而罔顧消費者的利益。
事實上很多以保護消費者為名的市場管制都是政客「假公濟私」以圖獲取政治支持的產物,如此這般的競爭法,香港有必要制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