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專欄:政治立中 - 李怡

李怡專欄:政治立中 - 李怡

在中央撇開董伯頻頻插手香港事務的動作中,港澳辦副主任徐澤在會見香港多個主要公務員工會的訪京團時,對公務員傳統的「政治中立」,也提出中央的新詮釋。
徐澤認為,政治中立不能在沒有任何標準和前提下被無限擴大,「在愛國愛港問題上,不存在中立不中立」,落實《基本法》也不存在中立與否,公務員不能只落實他喜歡的那條《基本法》條文,不喜歡的就以政治中立作藉口。
徐澤的意思很清楚,公務員在政治中立之上應有「愛國愛港」及落實《基本法》的前提與標準。
然而,翻遍《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都沒有這樣的前提與標準。《基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照抄《中英聯合聲明》的文字,說明「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任用與提升」,這裏並不存在要「愛國愛港」的政治標準,也沒有規定公務員有責任要落實《基本法》,公務員只應執行根據《基本法》而制訂出來的法律,至於法律該如何制訂,比如二十三條該如何落實成為法律,公務員不但沒有責任去參與落實,而且作為市民之一,他也有權對如何落實表達自己的意見。

《基本法》全文都沒有「愛國愛港」的字眼,而在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特區政府可任用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司局級等高官除外)。徐澤要所有的公務員都「愛國愛港」,那麼這些英籍和其他外籍的公務員,他們要愛哪一國?愛中國,還是愛他們所屬國籍的那一國?
公務員的政治中立,就是要排除這種意識形態、民族感情的羈絆,純粹以資格、經驗和才能,依法律來任事。否則如徐澤所言,「吃這碗飯,打這份工」先要有「愛國愛港」的前提,那麼職位的任用、提升,也要比較誰的「愛」更深更高。但「愛」是無量度準則的,那麼對公務員的任用、提升都變成感情用事了。公務員的「政治中立」,豈不變成「政治立中」?
西方文藝復興後的理性主義,最主要的特點之一,就是排除感情因素,用人任事純以權利與義務的關係維繫。英國的文官制度最為成熟,其特點就是公務員的政治中立。如何立法,是政客之事,與公務員的職責無關,愛國與否,也與公務員的職責無關。故英國公務員也會上街反對政府政策「如攻打伊拉克」,但執行職務時則要盡忠職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