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由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向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陳太上星期與外傭Mary簽署標準僱傭合約,工資為規定的最低工資金額,即每月3,270元。簽署後,陳太表示要從Mary每月的工資中扣除400元,以支付由今年10月1日開始徵收的僱員再培訓徵款。Mary答應,並與陳太簽署另一份協議,同意接受每月只收取2,870元的工資。
問:陳太可否與Mary私下協議,支付較規定最低工資為低的薪金?
答:陳太不可以與Mary協議,支付低於規定最低工資(由2003年4月1日起訂立的外傭合約,適用的規定最低工資為每月3,270元)。
陳太不依標準僱傭合約而短付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萬元及監禁1年。同時,陳太亦會觸犯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及串謀欺詐罪等嚴重罪行。任何人士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5萬元及監禁14年。任何人士被裁定串謀欺詐罪,最高可被監禁14年。
問:陳太可否從Mary的工資中扣除僱員再培訓徵款?
答:僱員再培訓徵款須由僱主繳付,陳太不能從Mary的工資中扣除全數或部份徵款。扣除Mary工資以繳付徵款的做法是違反《僱傭條例》,陳太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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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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