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岸然專欄:報評會被控告

王岸然專欄:報評會被控告

報評會被《壹週刊》入稟起訴誹謗,其脆弱的監察地位可說不堪一擊。有財有勢的傳媒若然拒絕自律,亦拒絕接受自願性質的他律,可以完全是「無王管」,這是法例上的盲點,因為財大氣粗的傳媒根本是太惡。
筆者一直看這是法律的階性問題。普通法中的誹謗法律從來只為有錢有財的階級而設,有錢可以賠償你的損失,誹謗別人根本是一種權利!
就以這次為例,報評會若有財勢,打官司固然可以奉陪到底,有錢賠再譴責這個那個又如何,反之一場懲罰性的賠償,就足以令到這隻無牙老虎要結束營業!
但筆者不能支持報評會自己希望爭取的特權,就是政府立法,給予報評會有權批評譴責別人,而不需負上誹謗的責任。立法給予一組織免責權利,違反人人在法律面前皆平等的理念;更何況,為何報評會的人,可以較其他人有更高的道德審判能力?

香港的傳媒不自律,也不是一天的事情,情況背後的因素太複雜,非三言兩語可以分析得清楚。現時香港所欠缺的,是一種傳媒揸筆人本來應該有的功能,就是互相批評監察,為何這不可行呢?正正是因為誹謗法例的問題,官司輸了要坐牢還簡單一些,民事官司輸了要給予對方大筆賠償,因而破產,試問小編小記小作家,誰人能冒這個險?亦只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
報評會不乏有識之士,請放下自以為是高人一等的精英心態,不是要爭取自己組織的言論免責權利,而是爭取所有對傳媒批評的人,都可以享有免責的權利(出於惡意者例外)。
打一個比喻,普通法中早就發展出對公眾關心事情的評論(MatterofPublicInterests),是享有免責的權利,亦所以批評政治人物極少可告誹謗(新加坡例外)。將《誹謗條例》改一改,將免責伸延到批評傳媒,便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