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俊和集團附屬工程公司董事羅炳文涉串謀行賄九倉高層一案,法官昨於裁決時指,特赦證人供稱參與行賄十年,卻在被捕後一小時,便提出任特赦證人,其後供詞未能自圓其說,沒有說出全部事實真相,企圖隱瞞自己參與行賄程度,故判被告三項行賄罪不成立,辯方申請堂費則被拒絕。
暫委法官杜麗冰昨指,特赦證人陳兆榮供稱參與行賄達十年,卻於被補後一小時,旋即提出擔任特赦證人,用以換取赦罪,法庭對其證供須加倍留意,他供稱曾就三項工程提供投標資料予被告,惟他所講的賄賂金額,卻與單據不脗合。
法官認為特赦證人沒有說出全部事實,及隱瞞自己參與行賄的程度,故不接納其證供。法庭相信被告因民事訴訟而與證人交往,但因被告被捕後曾接觸證人,行為惹廉署懷疑,故拒絕批准辯方堂費。
四十歲被告羅炳文,被控於九八年一月至去年九月期間,三次向九倉僱員提供利益,作為對方就九倉於荃灣及屯門某地段的建築工程,及碧堤半島二期的建築工程合約,提供投標資料及協助的報酬。
案件編號:DCCC46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