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理解「政治問責」嗎?

政府理解「政治問責」嗎?

香港城市大學公共及社會行政學系
李芝蘭、李建安

「行政問責」(administrativeaccountability)是「沙士」專家委員會討論「譴責官員」時的標準,即錯誤是否由官員直接導致。其實這是香港傳統公務員制度中,量度官員犯錯的準則。例如當年發生短樁醜聞後,政府委任施德論先生作出調查,最後報告只是批評了當時直接監管工程的項目工程監督、助理監督及駐地盤監工等房署職員,房署首長苗學禮反而沒有受到譴責。

人民不信任就應下台
同樣地,「沙士」專家委員會指出,今次造成疫症爆發的主要因素,是「沙士」屬全新病種及各種各樣的醫療體制缺陷。因此他們在考慮追究個別官員責任的時候,要力求做到「設身處地探討當時所知以及能夠做到的限度」。當專家委員會認為政府官員在各種限制下已是盡其所能,也就會得出無人需要受到譴責的結論。當然,市民大眾並不會贊同楊永強沒有「行政失當」,媒體仍不斷重提他在3月時所說的「沙士沒有在社區爆發」,顯示大家仍然耿耿於懷,覺得他後知後覺。

況且,即使「沙士」專家報告試圖從事件過程中力證楊永強沒有「行政失當」,他需要面對的其實不單是「行政問責」,更是「政治問責」(politicalaccountability)。所謂「政治問責」,一言以蔽之,就是這個官員能否再取信於民。民主的社會相信,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故此當人民不再信任或不歡迎某個問責官員的時候,他便應該下台求去。

舊思維看「官員問責」
特區政府在2002年7月1日起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的主要原因,就是回應這種「政治問責」的訴求,可惜,從過去多次事例,都可以看到政府還是以舊思維看待「官員問責」的問題,例如董建華嘗試以外圍經濟欠佳開脫經濟政策失誤,馬時亨以文件太多解釋仙股事件,他們辯護的焦點都是錯不在己。然而「政治問責」的精神,在於各問責官員不但要承擔個人直接造成過失的後果,更要為整個政策及執行部門的失誤負責。

因此在「沙士」疫症過後,無論錯誤是否由楊永強直接造成,既然是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管轄的範圍出了岔子,造成數百人不幸離世,他便應承擔全部責任,受到譴責。可惜特區政府卻沒有正確看待問題,仍然只着力於搬出各種舊款式的擋箭牌,向公眾解釋問題並非發生在某人身上、是各種體制問題云云,再加上發生「楊永強查楊永強」、「董建華查楊永強」的爭拗,令市民覺得政府意圖「卸膊」,引起更大的不滿。
所以,現在應該討論的已不單是楊永強有否「行政失當」的「行政問責」問題,而是他能否再取信於民的「政治問責」問題。但觀乎今次專家委員會的結論、官員的回應以及醫管局的報告,政府似乎還未掌握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