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衛公司欠薪候勞工處調解

護衛公司欠薪候勞工處調解

一名護衞公司職員,投訴離職後被拖欠薪酬,資方要他向勞工處撤銷投訴,才會發放欠薪。本港法例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僱主必須在僱員離職後七天內發放工資,否則即屬違法,一經法庭定罪,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

《蘋果》讀者陳先生投訴稱,本年七月,他受僱於粉嶺安業護衞有限公司,被派駐大圍一個地盤任職護衞員,底薪連房屋津貼等,每月薪金五千元,每月十日出糧。至八月十日,安業沒有依時出糧,他幾經催促才於八月二十日獲發薪,其後他於八月底以七天代通知期,向安業辭職,雙方僱傭合約於八月三十一日中止。

「車錢都蝕埋」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須在僱員離職後七天內,清付薪金,可是安業在九月七日限期前並未發放欠薪,「之後我多次打電話同上門追討,都係空手而回,連車錢都蝕埋,忍無可忍我咪去勞工處投訴囉,點知公司負責人竟然話,如果我去勞工處取消投訴,始會考慮出糧,佢咁講就更加令人氣憤!」

三宗投訴安業
勞工處向本報證實,連同陳先生,勞工處共接獲三宗投訴安業護衞公司欠薪個案,其中一宗投訴,勞工處進行調解,但勞資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勞方正考慮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訴;另一宗投訴於上月底舉行調解會議,雙方達成協議,安業已清付薪金;至於陳先生個案,經勞工處安排的調解會議即將進行。
勞工處指出,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必須盡快向僱員支付工資,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或僱傭合約中止後七天。僱主如不依時支付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調解後才發放
安業護衞公司發言人邵先生承認,該公司並未向陳先生發放八月份工資,但其實工資已經計算完成,可隨時發放,但既然陳先生已向勞工處投訴,勞工處亦向該公司發出了調解通知,故須依照手續,待調解會議完成,才發放工資。
(○九二七○五八)

意見:為求拖延濫用程序
香港物業管理及保安職工總會幹事曾智仁稱,公司未在僱員離職後七天內發放工資的情況,十分普遍,僱員若向勞工處投訴,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召開調解會議,部份公司更會濫用程序,為求拖延不發薪,出席調解會議時職員聲稱自己並非個案負責人,又或需向上層請示、未能即時回覆等藉口。他認為,勞工處宜盡快安排調解會議,縮短等候時間,令資方無法拖延,僱員可盡快取回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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