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br>簡易合約助建造業僱主僱員

打工仔與老闆:
簡易合約助建造業僱主僱員

本欄由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向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炳叔是地盤判頭,他一向以口頭方式聘用工人,除薪金數目外,他一直沒有詳細向僱員說明其他僱傭條件,只表示一切以行規為準。最近,他屬下一名工人表現欠佳,炳叔便根據他認定是行規的七天通知期解僱這工人。可是,該工人堅持雙方沒有事先協定解僱通知期,並要求炳叔給予他一個月通知期。

書面合約保障雙方
問:聘用僱員時已說明一切以行規為準,不是已足夠嗎?
答:很多勞資糾紛的產生,都是因僱傭雙方對僱傭條件沒有明確的協議而導致。在上述個案中,雙方在商討僱傭條件時,是否都清楚理解及同意何謂「行規」,便成疑問。上述爭拗如未能平息,最終可能要待法庭判決。其實,為了避免不必要爭拗及保障雙方權益,僱主應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列明僱傭條件。

勞工處小冊子備取
訂立書面僱傭合約並不一定是一件很複雜工作。勞工處已針對建造業的特別需要,編寫一套簡易僱傭合約,分為《僱主須知》和《僱員須知》兩本小冊子,歡迎建造業界人士採用。小冊子於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免費派發,或可於勞工處網頁 http://www.labour.gov.hk 下載。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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