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難定罪 僅能控「遊蕩」

偷拍難定罪 僅能控「遊蕩」

法律界人士表示,使用相機或攝錄機在公眾地方偷拍,警方一般只會以「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起訴涉嫌人士。該項罪名屬防範性罪行,一般在三種情況下可構成罪行:一、在公眾地方遊蕩,意圖觸犯「可拘捕罪行」,一經定罪,可判監六個月;二、阻礙他人使用公眾地方,一經定罪,亦可判監六個月;三、有關人士在現場無論是單獨或與他人一起,令任何人有理由擔心其本身安全,即可構成遊蕩罪,一經定罪可判監兩年。

多判罰款數千元
近期本港法庭判處幾宗偷拍「裙底春」案件,都是以判罰款三千元至五千元為主,例如一名入境處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因用數碼機偷拍一名少女裙底春,今年五月被法官判罰款五千元;另一名公司東主用攝錄機在超市偷拍女子裙底春,今年四月被法官判罰三千元。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