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槍探員休班亦禁醉酒

攜槍探員休班亦禁醉酒

探員醉酒拔槍已經觸犯刑事條例,除面對刑事起訴外,尚需接受警方內部審查及處分,若指控成立最終可能會被革職查辦。
本地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昨稱,警方無規定攜槍的探員在休班時間不可喝酒,但一定不可以醉酒,否則便觸犯管理槍械規例,而當值的探員肯定不能喝酒;另外探員在拔槍時必須有合理的解釋。

往飲宴可將槍交回
有資深警務人員透露,若探員下班後準備參加聚會或宴會,需要喝酒,又或進行活動不方便保管佩槍時,可將槍交回警署槍房保管或將佩槍存放家中鎖好,此外若探員休假超過五日,則必須將佩槍交回槍房。
警方對警務人員使用槍械有嚴格的指引,根據《警察通例》規定,警務人員在以下數種情況才可使用槍械。

三種情況下可開槍
(一)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二)有理由相信有人犯了嚴重暴力罪行而須加以拘捕,或拘捕犯了該等罪行而企圖拒捕的疑犯;(三)平息騷動或暴亂。以上情況必須在不能用較溫和武力來達到目的時,才可使用槍械。
另外,警務人員開槍前,必須在可能範圍內先向疑人作出警告,又在開槍後向上級滙報,並把有關槍械交槍械專家檢查,同時於四十八小時向行動處處長呈交報告。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