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醉駕判緩刑

董事醉駕判緩刑

【本報訊】泰昇集團執行董事錢永勛,於上月懸掛八號風球下駕車接載女性友人時,在尖沙嘴衝燈與一輛的士發生碰撞,他昨在九龍城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及酒精超標兩罪,裁判官斥責有酒後駕駛前科的被告,其行為對其他駕駛者構成危險,判監禁四星期緩刑兩年,罰款一萬五千元及停牌兩年半。

曾有醉駕前科
被告錢永勛,三十八歲,為泰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有一項酒後駕駛案底。控罪指他於九月三日在尖沙嘴漆咸道南與梳士巴利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其呼氣中的酒精比例一百毫升中,含有六十一微克,超過法例限制的二十二微克。
裁判官表示,根據法例,第二次觸犯酒後駕駛,可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停牌不少於兩年及入獄一年。被告酒精超標近三倍兼衝燈,所犯罪行相當嚴重,乃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但考慮他的案底距今已頗長時間,酌情判予緩刑。
案件編號:KCCC16036/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