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很信任法庭和法官,雖然有時對裁決不滿,但也甚少質疑法庭和法官的司法權。在美國就很不同,政治學和公眾都不時質疑並非選舉產生的法官,應否行使這麼重大的權力,裁決涉及生命、自由及財產的紛爭。
其實這個問題十分有意思。人民對法官和法庭尊重,不應建基於盲目相信法官是「包青天」。這樣的信任和順從是人治,不是法治。我們接受和尊重的應當是法律,而法官只是依照法律裁斷。假如法官不依從法律,只憑個人傾向及道德觀念判案,那麼法官的裁決就會越來越備受質疑,法庭就會失去在人民心目中的特殊地位。事實上,這樣的法官已悖離了他的職責。
因此,普通法一個最重要的特色,就是法庭的裁決一定要說清楚判決的理由,向訴訟人及公眾解釋怎樣從呈堂的證據和現行的法律,得出裁決的結論。其實,普通法就是這樣從一個個的案例建立起來的。我們重視詳盡的法庭報告,主要就是為了裁決的理據。
最有學問及最精明的法官都會錯,但好的法官的先決條件,就是判案條理分明,充分考慮雙方的理據。說清道理的裁決reasonedjudgment,是普通法制之下的法治最核心的要素,大家可以從裁決書看到,法官的確依法裁決,他的權力來自法律和邏輯。
正確的結論是不足夠的。自己以為自己大公無私,不受外界威逼利誘,裁決就一定公正,不必解釋清楚理據,漸漸就會變得理據含糊,甚至給人訴諸權力而蠻不講理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