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由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向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陳先生在貿易公司任職文員,公司自今年4月將會計程序電腦化,所有支付員工薪金的支票改由電腦印製。因電腦打印的姓名有誤,陳先生4月份工資的支票未能兌現,公司須補發另一張支票給他。陳先生在5月中辭職。
離職當日,他獲發一張支付5月份工資的支票,但因支票上的姓名再度有誤,支票又未能兌現。
他要求會計部以現金支薪,但遭拒絕,會計部解釋負責簽署支票的經理已往外地公幹,於6月中才返抵香港,故此公司未能於法定的時限內補發支票給他。
問:僱主可否因公司行政上的運作問題而延遲支付工資給陳先生?
答:不可以。根據《僱傭條例》,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或僱傭合約中止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或僱傭合約中止後7天。因此,陳先生的僱主不應讓電腦印製支票的程序一再出錯,延遲支薪給其僱員。
問:陳先生因5月份工資的支票不能兌現,要求公司以現金方式盡快支付薪金,僱主可否以公司一貫只以支票發薪為理由拒絕他的要求?
答:公司的內部規則不可凌駕《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的規定之上。若僱主因種種原因未能以支票支薪,應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在法定時限內清付工資。
僱主如不依時支付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有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