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條例》規定,所有屆滿兩年的居屋單位,可在「居屋二手市場計劃」下轉售給合資格人士而不須補地價,但買賣雙方必須分別取得房屋委員會的《可供出售證明書》及《購買資格證明書》,才可簽訂房委會訂明格式的臨時買賣合約,否則違法。
法律界人士謝天良指出,居屋二手市場的買賣雙方都要合格證書,才可簽署買賣合約,否則合約屬無效。如地產代理「明知」買賣雙方或任何一方尚未符合資格便要他們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實屬失職。
地產代理商協會總會主席倫志炎細閱中原地產的《物業買賣確認書》後認為,此確認書不但偷步,且含糊不清,對買賣雙方都不公平,一旦出現爭拗時,「上到法庭都有排拗」。
他說,單看此確認書,既沒有雙方等候發證時限,如買方簽署後「唔想買」,或者賣方因樓價下跌「唔想賣」,故意拖延申請,又或者其中一方最終申請不獲批准,交易如何處理?「根本冇提過」,而此情況下代理佣金亦似乎仍要支付,故對買賣雙方來說,可謂不公平合約。
他指出,不少地產代理為求「做生意」,偷步用此方法,市場亦不罕見,倘三方面都在知情及願意下簽署,「好難話佢違法」。不過,「如果條文寫到咁含糊,賣家可能俾佢拖住唔賣得層樓,實無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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