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條例》規定,在「居屋二手市場計劃」下,居屋單位買賣雙方,必須取得房委會合法證明,才可簽訂買賣合約,但有地產公司偷步,另外訂立「買賣確認書」,讓尚未符合資格人士簽署買賣合約,內容只針對買賣雙方在何種情況下「賠佣賠定」,地產公司無論如何都可坐享其成,佣金袋袋平安,地產商會提醒市民,簽署此類「確認書」前須三思。
《蘋果》讀者陳先生(化名)為大埔一個居屋單位業主,早前獲房委會批出《可供出售證明書》,可將單位於居屋二手市場出售,於是向地產公司放盤。
他說,今年八月底接獲中原地產代理公司大埔廣場分行一名代理電話,指有買家對其單位有意,請他到分行洽商,買賣雙方議價後成交,即時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及一份「物業買賣確認書」,簽署完所有文件後,地產代理對買方說:「你啲證未出,啲文件唔可以曝光住」,便將所有文件收起,未有將副本交給買賣雙方。
隨後,地產代理將買方交出的一萬元(現金)定金影印,將影印本交給賣方陳先生,並稱待查契證明該單位不是負資產才會將現金交給他。
陳先生說,他等候多天仍未收到合約及定金,多次追問地產代理,才知道買方尚未獲房委會發給有效《購買資格證明書》,他才知有關交易可能出問題,於是要求取消及取回所簽合約,但均遭拒絕,地產代理只傳真一份「物業買賣確認書」給他,着他細閱法律責任,並指「買方一定要買」,「如唔賣要賠佣賠定」等。
「我簽約時個代理都冇逐條解釋,簽完之後又冇副本,定金亦只係得影印本,𠵱家唔賣又唔得,都唔知點算。」陳先生一心以為「幫襯大公司唔會有問題」,卻不料弄至如此地步,於是向本報及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
本報記者曾陪同陳先生到大埔廣場中原地產分行,要求取回當日所簽買賣合約,但分行經理說:「你向咗公司投訴吖嘛,我將啲嘢交晒畀公司啦,公司叫我唔好同你對話。」
中原地產法律及投訴部發言人回覆本報查詢時,否認與陳先生簽署過任何文件,因為雙方「價錢傾唔啱」而未完成合約,又稱傳真給陳先生的「物業買賣確認書」已「好耐無用」,記者表示分行代理說與陳先生所簽的買賣合約等文件,已提交公司投訴部時,發言人說「我冇收過。」
至於陳先生何以未完成合約也收到按金影印本,發言人解釋:「啲定係誠意金,不過買家已收返,唔明佢(陳先生)點解會有張嘢」,但又說,買家在場簽的只是「證明支票交咗畀中原嘅聲明書」,被問及陳先生聲稱曾簽署文件時,發言人又前言不對後語說:「可能係簽『物業買賣確認書』啦……不過唔喺我手喎。」
發言人又指,有關的地產代理「未算錯,不過可以做得好啲。」
當本報問及何以買方未有購買准許證,便促成交易,中原回覆稱,「冇問雙方有冇證,買家聲稱話有咪簽囉」。
地產代理監管局表示,已收到陳先生的投訴個案,現階段不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
(○九二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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