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院昨日裁決,勒令日本政府向十三名因侵華日軍遺留化武受傷害的中國人,賠償一億九千萬日圓(約一千三百萬港元),這是日本法院首次就類似索償案中判處中方受害人勝訴,確定日本政府要在侵華日軍遺留化武問題負上責任。
法庭內,判決結果只宣布到一半,日本律師團的幾位年輕辯護律師就已經抑制不住激動地舉起拳頭,有的還興奮地和在場的中國原告握起手。不懂日語的原告李臣在弄明白判決結果後,頓時百感交集,淚水橫流。小姑娘劉敏懷抱着父親的遺像早已泣不成聲。而此時旁聽席上也響起了掌聲和叫好聲,使判決書的宣讀中斷了數秒。
法官片山良廣宣讀判詞時指出,「如果日本政府能夠提供相關資料,許多(侵華日軍留在中國的)武器可能會在較短時間內,得到安全處理。」他並指出,若法院以超出二十年的索償期限為理由,拒絕部份索償申請,是違反正義和公平的做法。
十三名原告人昨聞判後,非常激動,步出法院時,舉起勝利手勢。一名原告人說:「當聽到判決的時候,我終於實現了中國人的願望,日本政府能夠承認事實,我們終於為中國人及受害人討回公道。」他們希望日本政府不要上訴;而日本政府一名官員則指判決苛刻,但他拒絕透露,日本政府會否上訴。
該批中方原告人全部來自黑龍江省,他們聲稱在一九七四至一九九五年間,他們或其親屬被侵華日軍遺留在中國的化學武器所傷,部份人因而死亡,他們七年前入稟日本法院,要求日本政府作出總額二億日圓的賠償。
經過七年訴訟,東京地方法院昨判決他們勝訴,勒令日本政府須向每名原告人賠償四十六萬至一百三十九萬港元不等,合共賠償金額達一千三百萬港元。
在北京,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等五機構發表《聯合聲明》,稱日本東京地方法院今日判決孫景霞等十三名侵華日軍遺棄化武受害者在對日訴訟中勝訴一事,是送給中日邦交正常化三十一周年的一份適當禮物。
德新社/法新社/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