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房屋委員會資助房屋小組昨在只有三票反對下,通過保留公屋租約中不可飼養寵物的規定,但容許於今年八月一日前已飼養狗隻的公屋戶透過宣誓、登記等程序,取得暫准飼養寵物的批准,並須於登記後三個月內,提供狗隻牌照及接種瘋狗症疫苗有效證明書,以及狗隻已接受絕育手術的證明。
此外,公屋戶不能帶同狗隻在每日早上七時至晚上九時期間使用屋邨升降機、狗隻吠叫聲量亦不能超過鄰居所能忍受的程度、亦不可隨處便溺等,若有住戶被居民投訴兩次或被房署在巡查時發現違規兩次,暫准飼養資格便會被撤銷。租戶可在下月內為狗隻進行登記,飼養狗隻至自然死亡為止,但登記權不得轉移。
劉啟雄指公屋租約一直以來都有不准飼養寵物的規定,但仍累積最少一萬七千個公屋住戶飼養狗隻,佔全部住戶的百分之二點八,這是反映房署在管理上雖未能盡善盡美,但希望透過連串的措施能令這個數字逐年下降。愛犬之友組織二十多名代表昨到房委會請願,建議制訂長遠政策,容許住戶在適當監管下可以養狗。
另外,房委會昨亦通過取消長者租金津貼計劃,現正領取租津的六百二十名長者可選擇繼續以租津租住私人樓宇或遷入公屋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