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由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向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阿玲覓得新工作,在九月初向僱主周先生遞交辭職信,並按合約規定給他一個月的離職通知。阿玲打算於合約完結後,立即到新公司上班。在九月中旬,新僱主突然致電阿玲,以人手緊絀為理由,要求阿玲提早一星期上班。阿玲至今仍未放取她在上一個年度已賺取的七天年假,她希望周先生同意她以未放取的年假抵銷尚餘的通知期,以便她能盡早離職。但是周先生由於仍未找到合適的人手,希望阿玲留任至月底合約完結為止。
問:阿玲是否可以將年假抵銷中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
答:根據《僱傭條例》,不論僱主或僱員在中止僱傭合約時,均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僱員按該條例所享有的有薪年假,不可計算在中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上述個案中,阿玲不可以以有薪年假抵銷中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阿玲如果希望提早中止僱傭合約,可給予僱主一筆相等於該段尚餘通知期內她可賺取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這樣她便可提早離職。而僱主亦須在阿玲離職後七天內支付她尚餘的七天年假薪酬。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有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