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岸然專欄:梁愛詩是法治之恥

王岸然專欄:梁愛詩是法治之恥

甚麼是法治?
一般人其實有極為混淆的觀念。將這個觀念故意混淆,方便行事,以打壓民權的表表者,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是也。這是她的本性,已經內化成為她的思想,成為她與董伯一樣固執成性的思維模式的不可分割一部份,亦令到她在過去六年的種種惡行,再次被喚起。就算她快要退休,她是香港法治之恥,是被歷史判了極刑!
西方普通法的法治,除了大家要跟規則玩遊戲的形式主義之外,還包括法律要公正、平等,不會成為欺壓別人的工具的理念。這是為何筆者從來認為,並鼓吹,不合理的法律,不守是合理!

東方特別我們偉大社會主義祖國的法治觀呢?非常不幸,傳統的法家觀念,法律是管治人民的工具,是規範人民行為的手段。更不幸的是馬克思的理論分析中,法律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往往為當權者的利益服務。客觀的分析,被當權者所養起來的學者曲解為理所當然的一回事。法律是統治工具的一部份,理應為統治者服務的謬論,存在於國內每一本法學教科書之中。馬克思所倡議的批判精神,則無影無蹤。
梁愛詩利用民事的司法程序,阻止示威者再到政府機構示威,卻說成是法治精神的體現,大家說可恥不可恥?以人權為出發,自然可恥,以法治人的法律工具淪為出發點,梁愛詩就會自覺是理直氣壯,自然可以聲大夾惡?
就算在官樣文章的司法程序遊戲中,梁愛詩可以搵到這樣那樣的法治理由,客觀就是雷玉蓮不能再到入境大樓示威,不論示威如何和平,示威的抗議目標又是如何正義偉大;這還是法治嗎?
是,照梁愛詩的法治觀念,理所當然是,這與她所代表的中國式法治思維極為符合,那是以法律為工具,整治反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