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的身份 - 吳靄儀

律政司的身份 - 吳靄儀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為政府申辯,向雷玉蓮發信提出庭外和解條件,並非有意打壓示威人士,因為「如果我們要打壓,大可用刑事罪行去檢控。」這個「我們」可圈可點,證明律政司司長自然而然以行政機關身份發言,忘記了她的最高官方法律顧問的獨立身份,及代表公眾人士的利益及維護法治的職責。法律界一直擔心政治任命的律政司司長會出現角色混淆,令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受損,絕非過慮。
律政司似乎從來沒有明白過,政府的地位有別於平民。法律容許平民做的,政府未必應該做。平民在訴訟之中,有權藉經濟能力佔上風,或者藉得理不饒人,開出苛刻條件,迫對方投降,接受和解協議;但是政府不能恃勢凌人,恃公帑而威脅收入有限,不能負擔訟費的小市民。平民提出和解條件有權開天殺價,待對方落地還錢,但政府若要提出任何條件,都必須公正合理。
要求市民終身放棄到某個地點行使和平示威的權利,是言不成理的。向法庭申請禁制令也必須證明有必要性:有甚麼理由說某人必須承諾終身不到某個地方示威?禁制令要說明對方對自己所造成的損失;在市民行使權利之際維持秩序及安全,是警方理應履行的職責,怎能把調派警員到場執勤的開支,都說成是示威人士對政府造成,因而有權索償的損失?
律政司發的「律師信」,遠比平民發的律師信具威嚇作用。面對軍裝警察而毫無懼色的「女長毛」,接信之後,三個月內都不敢吭聲,就是最有力的證據。「殺人如草不聞聲」:律政司願做殺人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