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規劃地政局罔顧法庭七月九日裁決,繼續進行中環填海工程,這是公然挑戰法治,令人震驚,而廖秀冬及孫明揚兩位局長對件事的反應,更進一步加深公眾的憂慮。
據報道,廖局長表示,若一項基建工程對社會有必要性,法律是容許的,但該項工程必須對環境影響減至最低限度。這個回應完全迴避了法庭已裁決中環填海工程未有足夠理由證明對公眾有利這個事實。
孫局長的答覆更差。他承認法庭已裁決中環填海工程違反保護海港條例,承認法庭要城規會按條例之下的準則重新研究。現在有關研究只是「接近完成」,顯然未有結果,法庭的要求尚未達到,當局就已經開工,理由只不過是為了便利,認為無人反對興建部分的重要性,就大可不必理會法庭裁決。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例形同虛設,經訴訟之後的法庭判決視若無覩,以後花錢花精神告政府有甚麼意義?
雖然當局已提出上訴,十二月便進行聆訊,但原訟法院的判決一天未推翻,一天都是有約束力的法律。保護海港協會書面要來當局立即停工,顯然有理,因為即使將來上訴得直,損失不過是暫停工程,但要是填海之後,上訴駁回,那時根本已無法補救,總不成把海港還原。
這件事並不是特區政府第一次故意違反法庭裁定,錯上加錯;歧視女生的中學制度官司,情況相同。其實政府不應以身試法,迫市民挑戰,造成回歸後司法覆核大增。輸了官司就不理法庭裁決,我行我素,居權案是始作俑者。這樣下去,法治就會蕩然無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