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百合」掃淫窟6管房判囚

「火百合」掃淫窟6管房判囚

【本報訊】警方去年展開代號「火百合」掃黃行動,於深水埗大南街搗破一間賣淫場所,被捕六名管房昨於區域法院承認有關管理賣淫場所罪名,分被判入獄四個月至十五個月。法官於判刑時指出案件性質嚴重,涉及妓女賣淫損害公眾道德,各被告雖並非主謀,但該場所需要他們管理以保持運作,故必須判處入獄。

各入獄4至15個月
法官表示,由於案件涉及有組織罪行,將承認串謀管理賣淫場所控罪的五名被告,各加刑三個月至十五個月刑期。
案件主管於庭外表示,警方派出超過十名卧底參與是次行動,蒐集證據及調查,被告雖表示只受僱為管房,但因他們的參與場所才得以保持暢順的運作。
六名被告包括林偉華、林少南、王源康、張偉成、麥偉雄及蔡玉麟,年齡二十八至五十二歲。首五名被告承認一項串謀管理賣淫場所罪,指他們於去年三月至五月期間,在九龍大南街的「大時代指壓」,串謀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管理該賣淫場所,各被判入獄十五個月。
而被告麥偉雄及蔡玉麟承認於去年五月三十一日,協助管理上述賣淫場所,則被判入獄四個月,麥兩罪同期執行。

兩卧底任管房蒐證
案情指出,涉案期間,警方派出兩名卧底警員到上址蒐集證據展開調查,兩人其後混在上址擔任管房,以掩飾身份。其間,首被告林偉華教導兩名卧底警員如何招待顧客及安排妓女予客人進行性服務,解釋妓女會提供何種性服務及有關收費,又指示卧底警員因應客人的要求,可提供非法入境的妓女或由「馬伕」帶領的妓女。林更指出,若他們遭警方拘捕,會替他們安排保釋,若一旦被定罪,亦會給予兩萬元作為賠償。
警方先後八次派遣五名警員喬裝顧客到上址調查,並於去年五月七日及三十一日到上址進行掃蕩,先後拘捕涉案六名被告及數名女非法入境者。於警誡會面下,被告均承認在上址擔任管房,每次向客人收取四百二十元妓女「肉金」,場所會保留一百七十元,餘下二百五十元給予「馬伕」。
辯方求情稱,各被告只受僱於上址任職管房,角色輕微,除日薪約三百元外別無得益,要求法官輕判。
案件編號:DCCC74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