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由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向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王小姐在公司已工作四年九個月,最近突然被解僱,並只獲給予一個月代通知金及按比例年假薪酬。王小姐要求公司支付長期服務金,但公司以她年資仍少於五年而拒絕。
問:王小姐可否向僱主追討其他補償?
答: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可在下列情況向僱主提出不合理解僱補償的申索:
‧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及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
僱員條例規定的正當解僱理由為:
‧僱員行為
‧工作所需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法例規定(即僱員如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即屬違法)
‧其他實質理由
如果王小姐的僱主只是為逃避長期服務金,而並非基於條例指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她,她可以向公司追討補償。
這包括復職?再次聘用或終止僱傭金。勞資審裁處如沒有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可裁定僱主須支付合理及適當的終止僱傭金。
終止僱傭金可包括僱員若獲准許繼續工作而可根據《僱傭條例》享有的權利(例如長期服務金)。僱員的服務期即使未達到享有這些權益所需的服務年資,也可以獲取。不過,金額應按僱員實際的受僱期計算。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有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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