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今年三月根據線報,在尖沙嘴緬甸臺拘捕一名攜軍火的男子,在其手提袋內,撿獲一支改裝起步槍、三發子彈及一支電槍,藏槍漢原定昨日在高等法院判刑,但他突然否認知道袋內有子彈,法官遂將案押後至本周五,傳召證人作供。
四十六歲被告邱港琳報稱無業,早於裁判法院提訊時,已承認無牌藏有手槍、子彈及電槍,但昨在高院透過律師,表示不知袋內有子彈,經過一番爭拗,控方原打算修改控罪,刪除子彈一項,但法官認為太遲,而藏有子彈與否,對判刑影響不小,遂要求控方傳召證人作供,屆時被告及多名警務人員均要作供。
根據案情,警方於今年三月十三日下午,派員在尖沙嘴緬甸臺埋伏,其後被告及另一男子在一間茶餐廳外出現,被告獨自走入茶餐廳,逗留十分鐘後離開,警員現身截查,被告逃跑,但遭制服。警員發現被告肩上的黑色尼龍袋,藏有一柄點二二口徑改裝起步槍、一支電槍、一卷棕色膠紙及三粒由廁紙包着的點二二口徑子彈,兩槍均可正常操作,電槍最高可發放三萬伏特電流。
被告向警方表示,半個月前他在深圳認識男子「阿牛」,阿牛叫他從深圳帶一支電槍及一支手槍來港,承諾給他五千元,並提前給他一千元。
被告續指,阿牛在他被捕當日早上,在深圳一間賓館將一個黑色尼龍袋交給他,聲稱內藏手槍及電槍,命他帶往上水一間酒樓,交給男子「阿貴」,當他抵達上水時,他又接到指令,到緬甸臺找阿貴,結果途中被捕。
案件編號:HCCC188/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