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言章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研究統籌員 蕭滿章
這一陣子,要求香港特區政府制訂公平競爭法的聲音不絕於耳,學者及立法會議員紛紛加入響應。消委會最近推出的一份有關食品及家居用品零售市場的研究報告,更把討論推向另一高峯。筆者擬就報告涉及的關鍵問題作一討論。
消委會的報告指出,大型連鎖超市減少顧客選擇,究竟這選擇所指為何?在這裏,選擇有兩種含意。一是提供給消費者在貨種上的選擇(choiceofproducts),二是提供貨品的途徑(choiceofmodesofoutlets)。前者有關貨品種類,後者則觸及市場結構。在貨品的多樣性方面,估計不需要甚麼數據,大家應該一致同意大型連鎖超市比其他競爭對手優勝吧!這方面應不存在爭議。故此,消委會關注的重心,應是提供貨品的途徑而不是種類,原因是不同市場結構對價格有不同影響。一個參與者數量多的市場結構,每家公司的提價能力有限;反之亦然。
消委會認為在大型連鎖超市主導的市場結構下,競爭強度不高,令大型連鎖超市在整體物價下調的情況下仍能提價,證據是從2000年1月至2002年6月,超市貨物價格有上升趨勢,包括貨品平均正價及含特價因素的平均售價分別上升3.6%和1.5%。2003年上半年,前者上升1.5%而後者則下降0.8%。
這是倒果為因,在超市沒有出現前,傳統街市雄霸一方。及至超市出現,超市無論在服務、品種、可靠性和購物環境方面都比傳統街市優勝,棄街市而擇超市正是消費者以鈔票表達自己喜好的最佳證明。故此,造成今日食品及家居日用品零售市場結構的「元兇」不是別人而是消費者本身。換句話說,現有的市場結構正是競爭的結果,而不是太少競爭。倒過來說,超市價格不斷上升,若未能同時為消費者提供相應利益,消費者還會如常光顧,不轉投向傳統街市嗎?消委會不是懷疑消費者的智慧吧?
即使如消委會所述,反競爭行為的確在食品及家居日用品零售市場出現,制訂競爭法是可行的解決方法嗎?
答案是否定的。以大家所熟知的微軟案為例,一篇發表在金融經濟期刊的文章發現,在1991至1997期間,每次美國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小組對微軟提出訴訟,微軟股價當然隨之下跌。有趣的是不包括微軟在內的其他電腦及相關設備的公司的整體股價亦同步下滑!若微軟真的違反了競爭法,不包括微軟在內的同行理應受惠,股價豈有不上升之理?若反壟斷法真的有助提升市場競爭,這些公司的股價怎會不升反跌呢?
事實上,競爭法一經訂立,低效的企業便能以增加成功企業的成本來苟延殘喘,間接損害消費者利益和浪費資源,為瀕臨被市場淘汰的企業提供一項非市場的手段來應付廣為市場接受的競爭對手。競爭法這「鋤強扶弱」的特點,無形中為市場帶來政策風險和不確定性,負面地影響投資者對長遠投資回報的預期,打擊投資意欲,影響市場發展。
要考慮香港應否制訂競爭法,衡量以下兩項選擇孰優孰劣是較可取的角度:一個是沒有競爭法的社會,間或有反競爭行為出現,但能防止公司以反競爭法作藉口打擊商業對手;另一個是有競爭法的社會,間或有反競爭手法被壓止,但反競爭法卻被面對市場淘汰命運的企業所利用,打擊成功贏取顧客支持的對手。哪一個制度為社會帶來的淨收益比較高是選擇的關鍵,相信前者的淨收益較高。若再考慮競爭法制訂後,政府的權力將會進一步向市場伸延,那答案不是很明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