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對校服女生有性癖好的年輕雜工,聲稱受父親與女伴歡好的淫聲浪語及色情電影挑起性慾,遂持𠝹刀挾持一名十二歲女生至後樓梯,圖迫女童擁抱他,以求滿足性幻想,早前承認一項企圖非禮罪名。已有前科的被告更向精神科醫生自認,兩年內性侵犯三十名女生。法官形容他是「極度危險人物」,判囚二十八個月。 記者:柯弘毅
被告張國業(二十二歲)對身穿校服的女童有性幻想,三年前因非法禁錮、恐嚇、襲擊十四歲女生,被判兩年感化,但前年八月又以𠝹刀威迫十一歲女生替他手淫,判監兩年,今年初出獄後僅五個月又犯案。
被告承認起初持𠝹刀非禮年紀稍長女生,但事主常可逃脫,轉而向幼童埋手,過去兩年受害者達三十人。但他毫無悔意,指其罪行沒有大不了,反怪責法庭誇大案情及安排在較高級法庭審訊。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蕙芳引述精神科醫生指,被告屬極度危險人物。
報告指被告沒有精神病,但人格錯亂,反社會,自我中心,衝動、情緒不穩、不反省、只會埋怨別人。被告歸咎今次犯案,因關係疏離的父親帶女人回家做愛,聲浪過大及被告觀看有性暴力內容的「鹹片」,令他挑起長期壓抑性慾。
報告又指,被告對年輕校服女生的特殊性癖好,可能與年幼時在兒童託管中心受非禮的不快經歷有關。醫生指,被告屢次犯案,對受害事主毫無同情心,精神及心理治療皆毫無作用。法官痛斥被告常備𠝹刀等待機會性侵犯年輕女孩,極有機會再犯案,危害年輕女童的人身安全。加上被告從未吸取教訓,法庭及公眾均不能容忍被告的所作所為。法庭有責任以公眾利益為前提,向屢犯者判處更具阻嚇性刑罰,遂以四十二個月作起點,因被告認罪,減刑至二十八個月。
案發於今年五月二十日,十二歲就讀中一的事主放學返家,遭被告由長沙灣地鐵站跟蹤至蘇屋邨,並尾隨入𨋢。上樓後被告以𠝹刀頂事主頸項,挾她到後樓梯,要求事主擁抱他。事主呼救及乘機逃脫返家告訴母親,再與鄰居趕到地下通知保安員,剛巧目擊被告由梯間逃走。警員按事主描述,在同邨寓所內拘捕被告。被告承認跟蹤事主,想被她擁抱。
案件編號:DCCC68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