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校方解僱案 發還勞資審裁處<br>浸大社工系前系主任上訴得直

不滿校方解僱案 發還勞資審裁處
浸大社工系前系主任上訴得直

【本報訊】首位被學生「拉下台」的浸會大學社會工作系前系主任莫泰基教授,不滿遭校方不合理解僱,興訟勞資審裁處,要求頒令復職或再次聘用,另追討遣散費等補償金,但審裁官認為勞資審裁處沒有司法權審理,遂判他敗訴。莫不服提出上訴,昨獲高等法院法官裁定上訴得直,把案件發還審裁處審理。

被學生投訴後遭解僱
法官張舉能在判詞指出,《香港浸會大學條例》雖賦予大學制訂教職員的聘用條款,但沒有授權大學可從條例中獲得一切與教職員之間的僱傭糾紛的專有管轄權或最終裁決權。另外,浸大沒有使用條例中賦予校董會之權力,訂立有關教職員紀律條文,並把規程刊憲報,呈交立法會。
法官表示,不接納代表浸大的大律師及原審審裁官所指,基於《香港浸會大學條例》,被解僱的教職員只能循司法覆核尋求推翻浸大之決定。法官認為,勞資審裁處的審裁官有司法管轄權去審理該宗勞資糾紛,遂判上訴人上訴得直,把案件發還重審。
上訴人莫泰基,答辯人香港浸會大學。上訴人原為浸大社會工作系主任,遭學生貼出大字報,質疑他的教學表現及操守欠佳,包括上課遲到及唱歌等十九宗罪,浸大校董會成立「終止聘任調查委會員」調查及處理,認為他嚴重忽略教學責任,遂按僱傭合約內條款,決定把他解僱。莫向校董會上訴,但遭駁回,遂興訟勞資審裁處。
案件編號:HCLA4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