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士問:數年前本人移居海外,但仍保留一間位於舊區的物業,以備本人回港探親時入住。年中都有三、兩個月留在香港。我聽聞市建局對於空置和自住的物業,會有不同的收購價。若市建局日後收購我的物業重建時,會否以自住的標準計算補償金額?
答:市建局的物業收購政策,是以立法會財委會在二○○一年三月三十日通過的自置居所津貼政策為基礎,另外加上適用的額外津貼。
這套政策的精神和原意,是利用重建物業所得,協助在舊區生活的業主,改善生活環境。對於自住住宅物業業主的補償標準,我們是以同區一間面積相若、假設樓齡為七年的住宅單位的市值為標準。由於出租及空置單位的業主毋須因為重建而另覓生活居所,因此他們可得的補償額,會低於自住業主。
雖然讀者提及的情況在重建區並不普遍,不過本局亦訂有清晰的補償指引。如果物業業主已經移居海外,並在本局發出物業收購建議前的十二個月內,在其物業居住少於一百八十三日的,本局將會以空置物業的準則,計算其物業的補償金額。
據我們所知,稅務局及社會福利署等政府部門,在居港問題上,亦有類似規定。倘若有關業主聲稱其物業為自住用途,他們必須提供由人民入境事務處發出的有關文件,證明其居港的日子。我們會小心處理每一宗個案,務求保障所有業主應得的權益,令公帑用得其所。
市建局正式展開位於深水埗、大角嘴及灣仔區的三項優先重建項目,為解答受影響居民疑問,市建局與《蘋果日報》合辦市建局信箱,受影響居民有任何疑問,可來函本報代轉,市建局會逐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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