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透過外傭中心聘請外籍傭工,在選定合適傭工及向外傭中心支付介紹費後,外傭中心卻告知僱主傭工拒絕上任,外傭中心又拒絕全數退回介紹費,這類紛爭時有發生;但僱主向勞工處求助時卻不獲受理,僱主遇到這類事件蒙受時間和金錢損失,亦令生活大受影響,但求助無門。
本報讀者陳先生投訴稱,他和妻子原本僱用的海外家庭傭工本月內約滿,因此早於今年五月已委託沙田陽光女傭中心,另聘一名傭工接替即將約滿的外傭,原議定外傭於本月內上任,並向「陽光」繳付一千八百元介紹費。
陳先生稱,由五月至八月期間,他們先後選擇三名來自菲律賓女傭,每次選定後,外傭中心均以不同理由通知他們外傭不能來港,要他們另作選擇。「第一個話驚沙士唔嚟,第二個就話佢啲仔女唔畀佢嚟,第三個就係因為佢喺家鄉借唔到錢畀嗰邊嘅外傭代理,所以嚟唔到。其實如果係唔嚟得嘅,點解重要畀客人揀,而且間中心重試過遲成個月先同我哋講個菲傭唔嚟得,嘥晒啲時間。」
他說,提早於五月開始準備另聘女傭,是希望有足夠時間處理,可是三個月仍未能聘獲,令他們大失預算。「外傭嚟唔到,邊個幫手做家務?好唔方便,而且如果喺今個月請唔到,政府下個月重會開始向請外傭嘅僱主收兩年九千六百蚊嘅僱員再培訓費用,我哋損失真係大。」
陳先生為免再有損失,他們亦不能無了期等待,遂要求外傭中心全數退回介紹費,惟外傭中心竟扣起八百元,只退回一千元,令他更感不忿。
陽光女傭中心負責人魏先生回覆本報查詢表示,外傭確有可能改變主意不來港應聘,外傭中心亦無法控制,只能向客戶提供更多外傭作選擇,惟若客戶欲取消委託,外傭中心會依照合約規定,扣取客戶八百元手續費,惟亦有個案可獲酌情處理。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副主席羅軍典表示,他亦得悉有不少此類投訴,惟僱主不滿外傭公司的處理手法欲追究,並向勞工處反映時,勞工處卻指這是外傭公司和僱主之間合約爭拗,勞工處沒有權力處理,令蒙受損失的外傭僱主投訴無門,他認為現時政府對外傭公司的監管並不足夠,未能保障聘用外傭僱主,實有必要作出改善。 (○八二五○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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