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執業律師涉嫌協助一名未獲解除破產的商人,充任五間公司董事,並協助該商人取得近三百八十萬元銀行信貸,該商人被控破產人充任董事、獲取借貸及使用虛假誓章等十五項罪名,昨與涉案律師於西區法院提訊。兩人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十月二日,待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首被告為商人麥錫洪,四十一歲;次被告為四十歲執業律師郭威;麥被控五項破產人充任董事罪名,指他於九六年十一月至○一年十一月,參與五間公司的管理,觸犯《公司條例》;另五項控罪則指郭協助及教唆麥充任該五間公司的董事。
麥錫洪另被控九項破產人獲取信貸罪名,指他於○○年三至九月,以有關公司名義獲取交通銀行二百九十八萬元按揭貸款,及金城銀行八十萬元活期放款,但事前沒有告知銀行他未獲解除破產,觸犯《破產條例》。而郭威被控一項協助及教唆麥獲取交通銀行的信貸罪名。
麥被加控於○○年十一月十八日使用虛假誓章,有關誓詞是應破產管理署的申請而在高等法院為破產法律程序作出的。
麥錫洪及郭威分別獲准以現金五千元及五萬元保釋外出,其間不得離開香港及騷擾控方證人。
案件編號:WSCC1259/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