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公司定義修訂惹爭議

附屬公司定義修訂惹爭議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初步審議《2003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何淑兒表示,預計市場對草案內擴闊附屬公司定義的部份,會有較大爭議,因部份市場人士建議,提供部份豁免,以免出現監管過嚴的情況。
現行《公司條例》對附屬公司的定義較狹窄,即控股公司控制其董事局組成或持有其過半數股權,才算是附屬公司。今次草案則提出,附屬公司定義應緊貼國際會計準則,加入「對有關企業發揮支配性影響力」作為標準,即使控股公司持有其股權少於半數,有關公司亦會被視為附屬公司,須在集團帳目中反映其財政狀況。